专家解读《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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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张爱国,西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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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自2018年国务院实施机构改革,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总局名义颁布的第一部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的规章,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规定》,从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商标代理行为规范、商标代理监管、商标代理行为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多个方面,对商标代理行为提出较高的要求,特别是“建立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规定比较新颖,既包括行政处罚,也包括行业组织和从业人员规范。对于整治行业不规范行为具有威慑和惩戒作用。同时,随着商标代理行业分级分类评价的体系搭建,建议设定一定的奖励机制,比如说在后续行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代理业务受到较多当事人正面评价的也给予一定的信用方面的奖励。总而言之,《规定》对于提高市场服务、规范无序竞争顿号净化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专家解读:赵玲,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国际商标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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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完善商标代理管理制度、提高监管规范化水平的有效手段。作为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我对商标代理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充满了信心,面对时代发展带来的种种机遇和挑战,相信随着《规定》的出台,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商标代理行业将稳步健康发展,为我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商标代理市场环境。


专家解读:张月梅,品牌商标专家/月梅工作室创办人

商标代理行为之所以存在各种问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很多代理人认为商标非常简单,在完全不理解商标法的情况下,就从事了商标代理业务。《规定》中,对商标业务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掌握重要法条的适用要件,才能避免违反该规定。我认为这会促使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也必定会提高整个代理行业的专业水平。


其中,对于代理机构行为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类型,作出了细化举例:(一)曾经代理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异议、无效宣告以及复审事宜,委托人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的决定或者裁定驳回申请、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仍代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再次提交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申请的;(二)曾经代理委托人办理其他商标业务,知悉委托人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仍接受委托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此条文的出台,其实加重了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代理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可以理解法规的立法本意,适用原则及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商标代理人基实相当于在先对商标合法合规情况做了一个预审,且这个预审要求符合当下审查机关的价值取向。这都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持续不断地学习,在打牢扎实的法律基本功的基础上,熟悉当前审理机关对于某些规定的适用达成的新的共识,比如对地名商标是严格把控授权,还是宽松授权。这需要学习大量的最新案例,并进行理性分析。仅仅懂个皮毛就可以称自己是商标品牌顾问的时代应该就要结束了,以后是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

专家解读:张锐,广东商标协会大数据应用及数字化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摩知轮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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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的发布,对于商标代理行业的专业化发展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商标代理行为,并在多处强调建立“管理档案”和“信用档案”制度。包括:


(1)业务管理档案制度


第十一条规定,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档案制度。详细而言,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恶意申请筛查、投诉处理、保密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的业务管理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此外,第十八条强调,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在数字化时代,多数商标代理机构已经开始从纸件文档转为电子化文档管理,从隔离的沟通环境转向云平台协同办公。商标代理行业的数字化转型,随着商标审查的全面线上化也在加速发展,预计在两年内,绝大部分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达到完全的数字化运营。


(2)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


根据第六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要包括“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以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商标代理行业分级分类评价。此规定内容,强化了对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定向监管,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其签字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负责,彻底改变了以往有机构无代理人的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