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异议QQQ商标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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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502039A号“QQQ”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7404号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溢胜(上海)轴承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溢胜(上海)轴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3期《商标公告》第48502039A号“QQ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QQ”指定使用于第7类“工业用拣选机;贴标签机(机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65730号、第11167495号“QQ”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染色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762169号“QQ 飞车”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过滤机;贴标签机(机器)”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服务上的“QQ”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区别较大,关联性不强,且双方商标整体构成存在一定区别,核准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502039A号“QQQ”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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