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牌档再胜诉商标权官司,各地“大牌档”都要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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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牌档打赢了它在安徽的两宗商标权官司。


2022年7月11日和8月3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两份判决书中判决南京大牌档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大惠)胜诉。


法院要求各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大牌档”字样,同时赔偿大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巢州大牌档”两店已更名

在(2022)皖01民初186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巢州府酒楼、溪味坊酒楼、巢州大牌档三店实施了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安徽溪味坊公司作为品牌的运营商,实际参与了巢州府酒楼、溪味坊酒楼、巢州大牌档商店的经营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其亦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判决书称,鉴于巢州府酒楼、溪味坊酒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对原企业名称进行了变更,故二被告无需再承担变更企业名称的责任。


澎湃新闻记者了解到,巢州大牌档原有3个店面,目前有2家店面仍在经营。原“巢州大牌档总店”更名为“巢州府酒楼”,原“巢州大牌档2店”更名为“溪味坊酒楼”。


在(2022)皖01民初496号判决书,法院同样要求各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大牌档”字样。


对于名称中含“大牌档”的400余家企业来说,它们未来是否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南京大惠的维权意愿。截至发稿时,该企业没有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


“大牌档”是行业通用名称吗?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因此本案引发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大牌档”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原告认为,“大牌档”非通用名称。


原告举证,《通用规范汉字字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新华字典》等中国大陆出版的权威字典、词典相关内容摘页,证明这些中国大陆出版的权威字典、词典中无大牌档词条说明,“大牌档”并非词典收入的通用名称。


原告举证,香港小学学习字词表、教育部国语词典简编本等香港、台湾地区权威机构编撰的字典、词典相关内容摘页,证明香港、台湾地区官方机构及高校等权威机构编撰的字典、词典中无“大牌档”词条说明。在香港、台湾等使用繁体字的地区,“大牌档”也不是权威词典收录的通用名称。


原告还举证,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CCL语料库检索结果截图,证明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的CCL语料库有权威机构开发、维护,属于权威语料库。该语料库没有收录“大牌档”词条,而收录了大量“大排档”词条,证明权威语料库并未将“大牌档”作为通用词汇收录。


根据我国《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的规定,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成。


被告认为,“大牌档”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在行业内被公众广泛使用,显然不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


被告称,“大牌档”起源于早期香港政府发给大牌档经营的牌照比当时发给一般小贩的为大,并需悬挂在当眼地方。于是拥有这个大牌照的档,就被称为“大牌档”。由于“排”跟“牌”同音,很多人以为“大牌档”是因在街边排列而得名,误称为“大排档”。


被告举证,根据《简明香港方言词典》,大牌档是指“闹市路边摆设的熟食或衣服、杂货摊(香港地方特色之一)”,《语言文字规范书册》记载,“大排档是指设在路边或广场上的成列的售货摊点(多为餐饮摊点)。原称大牌档,由于牌与排同音,遂写作大排档”。《香港话普通话对照词典》记载,大牌档是闹市路边卖熟食、茶水、点心、衣物、杂货等的摊点。摊主持有营业执照,并将其挂在简陋的木板或铁皮棚上,十分显眼,所以人们把它叫做“大牌档”,亦作“大排档”。《广州话词典》(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记载,大牌档是领有执照在街边摆卖食品杂物的小摊。《广州方言民俗图典》(语文出版社)记载,大排档本为“大牌档”,指领有执照在街边或较低档地带营业的饮食摊点。无论是从字典书籍,还是约定俗称,大牌档亦称大排档,指餐饮摊点。


在合肥中院的两份判决书中,法院没有就“大牌档”是否为通用名称展开论证,也没有肯定或否定原、被告的上述证据与证明目的。


来源 | 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