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案例 | “小黄人”卡通形象未经许可使用在饮品上,判赔510万
来源:广东商标协会
——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旺仔食品(广州)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1. 美术作品赔偿数额的确定,既应考虑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还应考虑涉案作品的合理使用费、作品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恶意和侵权情节以及原告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2. 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承担著作权共同侵权责任,除了考量构成共同侵权的主观和客观事实要件之外,还可以考量商标许可人基于被诉侵权产品获得的利益,以及商标许可人履行合理注意的监督义务的情况等因素。
一审案号 | (2019)苏05知初351号 |
二审案号 | (2020)苏知终60号 |
案由 | 著作权侵权纠纷 |
一审合议庭 | 审判长 管祖彦 审判员 任小明 审判员 林银勇 |
一审法官助理 | 严常海 |
一审书记员 | 贺 磊 张 晴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史 蕾审判员 刘 莉 审判员 张长琦 |
二审书记员 | 杨 蕾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宝江 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树松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栋,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旺仔食品(广州)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林,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中,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饮料(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美术作品“小黄人”卡通形象著作权的行为; 二、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饮料(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三、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四、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饮料(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公告所占版面不小于单页版面的八分之一,刊登费用由上述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饮料(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五、驳回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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