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告了“同仁堂”?同仁堂集团对天津同仁堂提起商标字号侵权诉讼
来源:广东商标协会

8月13日,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同仁堂集团”)发文称,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同仁堂")侵害了同仁堂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已对其提起诉讼。

同仁堂集团称,同仁堂集团是“同仁堂”字号的唯一合法承继者,是“同仁堂”商标的唯一合法持有人,任何未经许可擅自对同仁堂商标字号的使用、仿冒、混淆等行为,均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天津同仁堂与同仁堂集团不具有同源关系,不是同仁堂集团的子企业或分支机构,也不具有任何关联关系。天津同仁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同仁堂”文字和“同仁堂”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通过企业名称文字突出使用、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起混淆,侵害了同仁堂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同仁堂集团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维护自身权益,目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同仁堂前身起源于清朝时期的张家老药铺,历史上曾使用京都同仁堂张家老药铺、天津京同仁堂和记、天津市同仁堂制药厂、天津市先锋中药厂、天津市第四中药厂、天津同仁堂制药厂等名称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招股书显示,天津同仁堂前身天津同仁堂制药厂于1994年12月被原国内贸易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太阳)”、子公司“天津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红花牌)”均是商务部首批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招股书显示,天津同仁堂注册商标共计122项,其中部分商标名称为“津同仁”的商标与同仁堂集团名称为“同仁堂”的商标有相似之处,如下图。

同仁堂集团部分商标LOGO

天津同仁堂部分商标LOGO
我国《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在天津同仁堂 122 项注册商标中,没有一项商标是以“同仁堂”为名称的,但公司名称及药品生产厂家名称皆含有“同仁堂”三字。按照法律规定,天津同仁堂或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据深交所官网显示,天津同仁堂创业板的IPO申请于今年6月28日获受理,7月17日进入问询环节。在此次诉讼中,若天津同仁堂败诉,则不仅要承担对同仁堂集团的侵权责任,还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影响。这或将终止天津同仁堂此次IPO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