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侵害“LV”商标权,还通过行政诉讼拖延不当获利时间

来源:知产宝

—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广州锐王皮具有限公司、王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将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展到不相同、不类似商品上。该条文所体现的商标法立法本意,是给予驰名商标相较于一般商标更强的保护,以尊重和鼓励商标背后体现的商誉等无形价值。该条文对于已经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不仅仅体现在扩展商品上。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给予同样的保护,也是该条文的应有之义。


【推荐理由】


本案是同时涉及商业标识权利冲突问题和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部分侵权人以“傍名牌”为目的,在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类别上恶意注册或受让侵权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申请宣告被诉侵权商标无效,且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宣告该商标无效的裁定书后,侵权人通过提起行政诉讼,阻碍驰名商标权利人及时获得救济,以延长获取不当收益的时间。行政诉讼未了结前,驰名商标权利人针对该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则面临民事诉讼案件可能不会被受理,以及无权在该案中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并获得相应力度保护的困境,这对于驰名商标获得及时、充分的保护非常不利。本案二审判决以强化驰名商标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行为作为导向,深入领会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正确适用现有法律,对于妥善解决同时涉及驰名商标保护和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纠纷作出了有益探索,有力地保护了驰名商标,打击了恶意注册商标者的不正当行为,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发挥了正确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的作用。


【案情介绍】


1986年1月15日,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简称“路易威登” )经我国商标局核准取得第241081号“图片”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使用,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皮或人造皮革制小旅行袋、旅行包等等。前述商标在不晚于2012年的时候在中国已经成为驰名商标。2015年9月17日,王锐受让第11724660号图片注册商标,并通过其开设的广州锐王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王公司)生产、销售使用前述被诉侵权标识的手提包、钱包等产品,销售渠道包括阿里巴巴、淘宝网等网络平台,销售量较大。除了本案被诉侵权商标以外,王锐名下还有多个与“图片”商标相近似的商标。2018年6月14日,商标局作出裁定宣告第11724660号图片注册商标无效。锐王公司对该裁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尚未对该案作出判决。


路易威登起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其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判令锐王公司、王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锐王公司抗辩称本案属于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无权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在无效裁定作出后,本案不属于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法院应当受理。由于本案被诉侵权商标的商品类别与“图片”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故无需认定驰名商标。一审法院认定锐王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锐王公司停止侵权,锐王公司、王锐共同赔偿路易威登14万元并驳回路易威登其他诉讼请求。


锐王公司、王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