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这个著名的商标被冒用!公司起诉百度等多家企业,法院这样判……

来源:南国今报

经营活动中,一些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傍名牌”。这不,河南雷特预应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特公司)为网上促销需要,未经许可,“傍”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维姆公司)注册“OVM”商标。


这一行为,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判令赔偿12万元,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承担连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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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维姆公司。


商标被人网上冒用


2020年3月,欧维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百度或360网站搜索页面,输入“OVM锚具”,却出现雷特公司等6家企业使用“锚具OVM型号厂家报价”字眼的招商广告链接,链接页面有锚具产品图片;点击该链接,即直接进入这些企业网站。


在雷特公司网站上,有该公司锚具等商品的广告宣传和推销等。工作人员输入“OVM锚具优质商品价格百度爱采购”词条,进入百度爱采购页面,发现存在众多利用“OVM锚具”做产品标题的锚具产品照片,并显示产品的“OVM锚具预应力混凝土锚具参数”,提供者为河南省的企业——雷特公司。


然而,雷特公司并未获得欧维姆公司使用OVM商标专用权的许可。对于这种冒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欧维姆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雷特公司等6家企业维权。


据介绍,2012年2月29日,欧维姆公司申请注册“OVM”商标。核准注册商品有:预应力、金属锚具,以及金属制非电气缆绳及绳索用金属套管等。2016年9月28日,“OVM”商标被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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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最大口径射电望远镜采用欧维姆“OVM”高应力幅拉索及拉索健康监测系统。


一并起诉三名被告


欧维姆公司决定通法律途径维权,由于侵权发生在网络上,要想维权成功,首先要将网络上的侵权证据进行公证保全。2020年4月2日,欧维姆公司派出代理律师,委托南宁市公证机构对上述6家企业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欧维姆公司认为,雷特公司等6家企业通过百度等网站的推广服务,将与欧维姆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OVM锚具”字样作为关键词供网络用户搜索,他们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OVM锚具”的良好信誉和市场影响力,吸引相关网络用户,进而增加其网站的点击率,谋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客观上导致欧维姆公司网站的潜在客户减少,该行为不仅侵害“OVM锚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损害了欧维姆公司的商业利益,他们向雷特公司等企业主张自己的权利。


欧维姆公司还注意到,上述企业未经许可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OVM锚具”行为,是通过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等网络平台认证的,百度公司等网络平台的行为,有为侵权产品背书的嫌疑。


2020年6月,欧维姆公司一纸诉状,将6家企业及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一并诉至一审法院。在其中一个案子中,就把百度公司、雷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某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维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被告百度公司、雷特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判令雷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对雷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辩称无责任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20年10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几起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在其中一起案件中,被告百度公司辩称,他们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公示了权利人如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有向百度公司投诉的权利,以及就涉嫌侵权信息要求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的方法和路径。但是,欧维姆公司在起诉前,并未就涉诉信息通知百度公司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且被告百度公司在原告起诉后,及时主动删除了网络平台上的涉诉信息,因此不存在为涉诉信息侵权行为背书的情形。原告对被告百度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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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维姆公司宣传页面。


被告雷特公司承认,2020年4月至6月间,该公司确实存在将“OVM"字样用于本公司有关产品的宣传,但也仅限于本公司生产的相关锚具产品,且他们公司销售的锚具产品中并不包含"OVM"字样。且其网站使用“OVM"期间,仅产生7次点击相关关键词的消费记录以及一个来电咨询。辩称原告诉求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告雷特公司在收到诉状之日,已及时通知百度公司删除了包含 “OVM"字样的相关链接,雷特公司并没有因利用该关键词宣传得到任何经济利益。


另外,被告雷特公司还强调,原告在发现被告雷特公司利用“OVM”字样进行有关产品的宣传后,既没有及时通知被告百度公司予以删除,也没有及时通知被告雷特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而是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故原告对于2020年4月2日至6月24日期间的网络侵权,是持放任态度的。因此,被告雷特公司对该期间的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雷特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或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雷特公司所使用的"OVM"或者"ovm"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应当构成相同或者近似,该行为在客观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情形。因此,在未经涉案注册商标权人原告欧维姆公司许可或者授权的情况下,被告雷特公司将包含有"OVM"或者"ovm"字样作为百度搜索关键词,并用于搜索结果页面锚具产品链接的标题、网页描述等中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认定被告雷特公司构成侵害原告欧维姆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被告雷特公司提出的上述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被告百度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根据涉案网络服务的性质和特点,面对网络中的海量信息时很难对所有关键词以及链接的标题、网页描述内容等均进行事前实质性的审查,除对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外,在一般情况下,百度公司并不负担有监视网络、主动发现侵权等的审查义务。即使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亦不能必然导致或者确定被告百度公司负有较高的事前审查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中出现包含有"OVM"或者"ovm"字样,作为百度搜索关键词以及用于锚具产品链接的标题、网页描述等,是网络服务接受者雷特公司主动实施的行为,且原告欧维姆公司亦无进一步证据证明,在百度搜索关键词以及锚具产品链接标题、网页描述等中的"OVM"或者"ovm"字样为百度公司直接设置、添加,或者向雷特公司教唆、帮助、推荐使用的。基于此,被告百度公司并不属于对雷特公司存在侵权事实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  


尽管被告雷特公司的锚具产品网页中标注有“资质已核查” “真实性认证”等的字样,但是百度公司的上述标注内容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相关网络用户在交易活动中的利益,并不是保障特定的网络用户或者权利人,且根据被告雷特公司注册登记信息记载的内容,其是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以及具有制造、销售相关锚具产品等的经营范围。因此,被告百度公司对于上述标注内容和行为均不存在过错,被告百度公司与被告雷特公司亦没有共同侵权的主观过错,两者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对于原告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



股东承担连带担责


关于被告朱某是否承担雷特公司的连带责任问题,本案被告雷特公司注册登记信息记载的内容,可以确定被告朱某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被告朱某既未出庭应诉,其本人或者雷特公司也未提交任何相关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因而足以令人对雷特公司股东朱某的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雷特公司财产形成合理怀疑。


被告雷特公司的一人股东朱某未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被告朱某对被告雷特公司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原告欧维姆公司就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共向一审法院起诉了包括被告百度公司、雷特公司等被告在内共6件案件,经一审法院组织调解,其中4件案子原告欧维姆公司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剩下另一件案件,一审法院同样认定被告构成侵害原告欧维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样赔令被告赔偿原告12万元。


记者王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