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广东商标协会重点商标保护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东商标协会 21-01-20
附件:
广东商标协会重点商标保护委员会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申请、纳入及动态管理工作,增强保护名录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保证保护名录的客观公正,根据《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规范》团体标准,成立广东商标协会重点商标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商保委”),负责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申请、纳入及动态管理工作。依据《广东商标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广东商标协会可以根据保护名录工作发展情况的需要,决定商保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三条 商保委依照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旨在组织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探索广东省商标保护的新模式、新方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广东省自主品牌发展与保护。
第二章 商保委的组成
第四条 商保委委员由省级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及市(区)商标协会会长或秘书长、大专院校知识产权学者及商标法律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人数为单数,不少于25人。
第五条 商保委下设商保委秘书处,由广东商标协会秘书处兼任。商保委秘书处是商保委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商保委的日常工作和保护名录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 商保委委员候选名单来源于广东商标协会商标品牌战略专家库。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均是商保委委员的候选人。
第七条 商保委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商标品牌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商标品牌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商保委的活动;
(三)能够履行委员职责,完成商保委安排的工作。
第八条 商保委副主任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的起草人或主要起草单位负责人;
(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商标品牌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商保委的活动;
(三)能够较好承担商保委的工作。
第九条 商保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商保委主任由广东商标协会会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广东商标协会秘书长兼任,主持商保委的日常工作。其他副主任由秘书处对照候选人条件从专家库中抽取候选人名单,报广东商标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表决。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委员由秘书处对照候选人条件从专家库中抽取候选人名单,报商保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 商保委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指导、监督广东商标协会重点商标保护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对经专家评审后的保护名录的申请纳入对象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十二条 对不予纳入保护名录提出申诉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裁决;
第十三条 对公示期内拟纳入保护名录提出异议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 以商保委的名义发布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公告并颁发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审批并公告每一年度保护名录申请期限、申请方式、复核时间等事项;
第十六条 根据保护名录中的重点商标发展状况和广东省商标保护工作实际需求,主动调整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因商标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及以虚假材料或其他欺诈手段使其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相关商标移出名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十八条 对被纳入保护名录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依法变更名称、住所等情形的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决定保护名录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商保委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商保委委员的权利:
(一)对审议事项的知情权;
(二)拥有独立、公正、公平的审议和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其他依法应享受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商保委委员的义务:
(一)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保护名录的审议活动,并正确行使表决权。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透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申请材料的内容、初审情况及公示前的审议结果等。
(三)应准时参加商保委委员大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并提出代会人选。
(四)与审议对象和审议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自觉回避。
(五)从事审议工作时,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不得利用商保委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审议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其他依法规应承担的义务。
第五章 商保委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保委会议由秘书处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商保委委员大会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商保委的有关工作。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由商保委秘书处发出召开商保委会议通知,并告知会议审议事项。商保委会议由商保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四条 商保委审议保护名录时,应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出席,采用实名制方式投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员审议通过的,拟纳入保护名录。商保委委员讨论和审议结果应当记录在案,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经商保委主任签字后,作为发布及纳入保护名录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不予纳入保护名录的复议裁决,及对移出保护名录的裁决,应获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商保委针对保护名录工作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宣传方式、有关媒体等事项报商保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商保委起草的保护名录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未经商保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者发布。
第二十八条 未经商保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商保委成员不得以商保委名义参加或组织任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商保委委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劝退、除名或按规定提请有关单位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商保委委员参加会议的缺勤率不得超过当年会议总次数的1/2,否则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商保委撤销其商保委委员候选人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东商标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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