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案 信 息 判断在后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在后商标申请人主张诉争商标系对其品牌的延伸性保护,与他人在先商标共存不会导 · · ·
裁判要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权利 · · ·
【案情简介】 丝芙兰宣告“SEPHORA”商标无效一案,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此“SEPHORA”(下称诉争商标)由亿宝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亿宝德公司) · · ·
裁判要旨 一般情况下,发生个转企或企业承继的情况下,在后企业可以沿用原个体工商户或原企业的字号,但前提必须是原字号的取得是合法的。若原字号的取得已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 · ·
【案情简介】 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易尚公司)受让取得第43类茶馆、餐厅等服务上的“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鲍某胜与妻子在先经营“北京鲍师傅西饼屋”并获得一定 · · ·